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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組織之基本概念及認識

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 NPO)顧名思義認為它是一種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惟真正重點是「若有盈餘,不能分配」;有人從政治角度看,它又稱為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 NGO);但亦有學者認為政府著重於「政治力」,市場著重於「經濟力」,而整個社會缺少「社會力」之支撐,非營利組織來填補這個缺口,它是政府、市場以外之第三部門(the Third Sector),惟在我國多稱為非營利組織(NPO)。

非營利組織(NPO)成立宗旨一般認知多為傳統之「慈善事業」,且屬消極面做救濟、救急及短期救貧工作。但演變至今,它的範圍非常廣泛,陳述如下:

  1. 從事積極性之脫貧教育工作:財團法人愛心第二春文教基金會、孩子的書屋...。
  2. 從事調冶人心之工作:雲門舞集、朱宗慶打擊樂團...。
  3. 從事促進人類健康工作:董氏基金會、長庚醫院、馬偕醫院、台安醫院、台東基督教醫院、恆春基督教醫院、聖保祿醫院、恩主公醫院、慈濟醫院...。
  4. 從事正規教育工作:東吳大學、輔仁大學、東海大學、銘傳大學、實踐大學、中原大學...。
  5. 從事宗教性財團法人:法鼓山、靈糧堂、中台禪寺、聖家堂、佛光山、慈濟、行天宮、龍山寺...。
  6. 從事扶助身心障礙工作:伊甸基金會、心路基金會、育成基金會...。

非營利組織(NPO)依成立之型態有財團法人、社團法人,但一般人認知之NPO,多為財團法人,亦有較類似財團法人之社團法人(例如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

對非營利組織之瞭解及運作,可以從三方面切入:

壹、會務方面:

會務之運作,首重會議召開之時間、程序等等,其運作之主體全視法人之性質而定:

  1. 財團法人:董事會
  2. 社團法人:理事會

無論何種型態之法人均應設置監察人或監事以監督會務之運作,但真正會務運作實際上全賴執行長(財團法人)或秘書長(社團法人)之籌劃。

貳、業務方面:

首先須視捐助章程(財團法人)或組織章程(社團法人)之規定,基本上應依設立之宗旨,擬辦之業務來規劃年度工作計畫,編列預算,並依據計劃、預算來落實設立宗旨。

參、財務方面:

收入面:

  1. 財團法人:主要來源以捐贈(募款)收入。
  2. 社團法人:主要來源為會費收入,現亦多仰賴捐款收入。

無論何種類型法人,若要向外公開募款,必須注意「公益勸募條例」之規定。但晚近以來,社會之捐款集中於少數非營利組織,以致許多NPO以承接委託計畫來挹注收入之不足。

支出面:

基本上,應注意所有工作計畫之支出是否符合設立之宗旨;另欲減免營利事業所得稅,則須注意所得稅法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會計處理面:

非營利組織之會計處理,在資產、負債與營利組織所遵循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並無不同,惟在淨值面應分類為永久受限淨值(如創設基金)、暫時受限淨值(捐款人指定用途之捐款)及未受限淨值(類似營利組織之累積盈餘)。永久受限淨值除財團法人學校、醫療財團法人外,均不得動支

實務上,會計處理尚須注意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制定之法規,如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中央各部門訂定之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及依據人民團體法授權訂定之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等等。

此外,非營利組織常需要許多「志工」來支持各種活動等,對於志工之召募、獎勵等,若能注意「志願服務法」「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之規定,則對非營利組織之會務推廣更有事半功倍之效。

(金世朋所長 親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