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組織

非營利組織概述

非營利組織(Non-profitorganization,NPO)顧名思義認為它是一種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惟真正重點是「若有盈餘,不能分配」;有人從政治角度看,它又稱為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NGO);但亦有學者認為政府著重於「政治力」,市場著重於「經濟力」,而整個社會缺少「社會力」之支撐,非營利組織來填補這個缺口,它是政府、市場以外之第三部門(theThirdSector),惟在我國多稱為非營利組織(NPO)。

非營利組織(NPO)成立宗旨一般認知多為傳統之「慈善事業」,且屬消極面做救濟、救急及短期救貧工作。但演變至今,它的範圍非常廣泛,陳述如下:

  1. 從事積極性之脫貧教育工作:財團法人愛心第二春文教基金會、孩子的書屋...。
  2. 從事調冶人心之工作:雲門舞集、朱宗慶打擊樂團...。
  3. 從事促進人類健康工作:董氏基金會、長庚醫院、馬偕醫院、台安醫院、台東基督教醫院、恆春基督教醫院、聖保祿醫院、恩主公醫院、慈濟醫院...。
  4. 從事正規教育工作:東吳大學、輔仁大學、東海大學、銘傳大學、實踐大學、中原大學...。
  5. 從事宗教性財團法人:法鼓山、靈糧堂、中台禪寺、聖家堂、佛光山、慈濟、行天宮、龍山寺...。
  6. 從事扶助身心障礙工作:伊甸基金會、心路基金會、育成基金會...。

非營利組織(NPO)依成立之型態有財團法人、社團法人,但一般人認知之NPO,多為財團法人,亦有較類似財團法人之社團法人(例如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

對非營利組織之瞭解及運作,可以從三方面切入:

壹、會務方面:

會務之運作,首重會議召開之時間、程序等等,其運作之主體全視法人之性質而定:

  1. 財團法人:董事會
  2. 社團法人:理事會

無論何種型態之法人均應設置監察人或監事以監督會務之運作,但真正會務運作實際上全賴執行長(財團法人)或秘書長(社團法人)之籌劃。

貳、業務方面:

首先須視捐助章程(財團法人)或組織章程(社團法人)之規定,基本上應依設立之宗旨,擬辦之業務來規劃年度工作計畫,編列預算,並依據計劃、預算來落實設立宗旨。

參、財務方面:

收入面:

  1. 財團法人:主要來源以捐贈(募款)收入。
  2. 社團法人:主要來源為會費收入,現亦多仰賴捐款收入。

無論何種類型法人,若要向外公開募款,必須注意「公益勸募條例」之規定。但晚近以來,社會之捐款集中於少數非營利組織,以致許多NPO以承接委託計畫來挹注收入之不足。

支出面:

基本上,應注意所有工作計畫之支出是否符合設立之宗旨;另欲減免營利事業所得稅,則須注意所得稅法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會計處理面:

非營利組織之會計處理,在資產、負債與營利組織所遵循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並無不同,惟在淨值面應分類為永久受限淨值(如創設基金)、暫時受限淨值(捐款人指定用途之捐款)及未受限淨值(類似營利組織之累積盈餘)。永久受限淨值除財團法人學校、醫療財團法人外,均不得動支。

實務上,會計處理尚須注意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制定之法規,如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中央各部門訂定之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及依據人民團體法授權訂定之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等等。

此外,非營利組織常需要許多「志工」來支持各種活動等,對於志工之召募、獎勵等,若能注意「志願服務法」及「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之規定,則對非營利組織之會務推廣更有事半功倍之效。

(金世朋所長親撰)

財團法人法施行後之非營利組織(NPO, NGO)

財團法人之管理,以往多由各主管機關所訂「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處理,惟自民國107年8月1日立法三讀通過,並於民國108年2月1日正式施行後之財團法人法,對於財團法人之管理乃正式走入「法制化」,現擬就該法之規定,從一般規定、會務、業務、財務及會計五方面做一簡略介紹。

首先我們先瞭解該法將財團法人分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與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本文多就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做一論述,茲分別說明如下:

壹、一般規定(財團法人法):

財團法人設立時,其捐助財產總額,應足以達成設立目的;其最低總額,由主管機關依所掌業務性質定之。但地方性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所定最低總額,不得逾全國性財團法人之最低總額。

  • 目前,全國性財團法人最少為新台幣3,000萬元,地方性財團法人最少為新台幣1,000萬元。
  • 前項捐助財產,除現金外,得以其他動產、不動產或有價證券代之。主管機關得依所掌業務性質,訂定現金總額之比率。

貳、會務方面:

  1. 董事會組成: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設董事會。董事會置董事五人至二十五人,董事人數應為單數,其中一人為董事長,並得置副董事長。但因特殊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者,董事總人數得超過二十五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得置監察人,其名額不得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上述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但董事長係專職者,得經董事會決議為有給職。
  2. 親屬限制與專業性: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
  3. 會議召開: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董事應親自出席,得以視訊參與並視為親自出席。董事會應在我國境內舉行;其在境外舉行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參、業務方面:

財團法人之業務應依其設立宗旨訂定,辦理與設立宗旨相關業務。目前實際情況,財團法人可能僅能訂定單一宗旨辦理相關事務,例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僅就「文化藝術」領域辦理。換言之,吾人必須瞭解「財團法人」無法包山包海,極少能跨「領域」或跨「部會」運作。

肆、財務方面:

  1. 財產保管與運用: 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監督。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或其他個人。運用方法包括:存放金融機構、購買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購置業務所需動產不動產、購買有擔保公司債或固定收益型受益憑證、於財產總額5%範圍內購買股票(單一公司持股不逾5%)等。
  2. 補足財產限制: 若動用捐助財產致未達最低總額,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補足,否則廢止其許可。
  3. 保證與合夥限制: 除法律或章程規定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亦不得為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伍、會計方面:

財團法人應建立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及曆年制,並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法院登記之財產或年度收入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各主管機關會制定專屬之會計處理準則與編製準則。例如最早的「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此外,我國非營利組織(NPO, NGO)尚包括依人民團體法規定設立之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及政治團體等社團法人,遵循法規有人民團體法、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等。

各位讀者若有興趣進一步瞭解我國財團法人(基金會)及社團法人的運作,歡迎來本所相互討論。更謝謝您光臨本所網站。

(金世朋所長親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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