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組織

財團法人法施行後之非營利組織(NPO, NGO)

財團法人之管理,以往多由各主管機關所訂「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處理,惟自民國107年8月1日立法三讀通過,並於民國108年2月1日正式施行後之財團法人法,對於財團法人之管理乃正式走入「法制化」,現擬就該法之規定,從一般規定、會務、業務、財務及會計五方面做一簡略介紹。

首先我們先瞭解該法將財團法人分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與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本文多就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做一論述,茲分別說明如下:

壹、一般規定(財團法人法):

財團法人設立時,其捐助財產總額,應足以達成設立目的;其最低總額,由主管機關依所掌業務性質定之。但地方性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所定最低總額,不得逾全國性財團法人之最低總額。

  • 目前,全國性財團法人最少為新台幣3,000萬元,地方性財團法人最少為新台幣1,000萬元。
  • 前項捐助財產,除現金外,得以其他動產、不動產或有價證券代之。主管機關得依所掌業務性質,訂定現金總額之比率。

貳、會務方面:

  1. 董事會組成: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設董事會。董事會置董事五人至二十五人,董事人數應為單數,其中一人為董事長,並得置副董事長。但因特殊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者,董事總人數得超過二十五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得置監察人,其名額不得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上述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但董事長係專職者,得經董事會決議為有給職。
  2. 親屬限制與專業性: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
  3. 會議召開: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董事應親自出席,得以視訊參與並視為親自出席。董事會應在我國境內舉行;其在境外舉行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參、業務方面:

財團法人之業務應依其設立宗旨訂定,辦理與設立宗旨相關業務。目前實際情況,財團法人可能僅能訂定單一宗旨辦理相關事務,例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僅就「文化藝術」領域辦理。換言之,吾人必須瞭解「財團法人」無法包山包海,極少能跨「領域」或跨「部會」運作。

肆、財務方面:

  1. 財產保管與運用: 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監督。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或其他個人。運用方法包括:存放金融機構、購買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購置業務所需動產不動產、購買有擔保公司債或固定收益型受益憑證、於財產總額5%範圍內購買股票(單一公司持股不逾5%)等。
  2. 補足財產限制: 若動用捐助財產致未達最低總額,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補足,否則廢止其許可。
  3. 保證與合夥限制: 除法律或章程規定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亦不得為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伍、會計方面:

財團法人應建立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及曆年制,並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法院登記之財產或年度收入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各主管機關會制定專屬之會計處理準則與編製準則。例如最早的「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此外,我國非營利組織(NPO, NGO)尚包括依人民團體法規定設立之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及政治團體等社團法人,遵循法規有人民團體法、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等。

各位讀者若有興趣進一步瞭解我國財團法人(基金會)及社團法人的運作,歡迎來本所相互討論。更謝謝您光臨本所網站。

(金世朋所長親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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